1)第269章_极品枭宠:皇夫是蛇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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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前朝繁荣昌盛、丰衣足食,正如诗圣杜甫诗句所记“稻米流脂粟米白,公私仓禀俱丰实”。人们有条件吃饱穿暖保持健康丰满的体格。其次,前朝开放兼容并包,国力强盛与文明发达,使其人充满自信,成为一个高度开放的国家。不同文化的影响、交融,使其人不拘于传统,眼界开阔,热烈放姿。此外,统治者的血统也决定了其人对健硕的体魄更易亲近。前朝开国皇帝李渊的外祖父是鲜卑大贵族独孤如愿,也就是说李唐皇室的血统中至少有一半是鲜卑血统,而鲜卑族的游牧生活造就和需要的是剽悍、健硕的体魄。因此,前朝几代国君均宠爱丰肥的女性也就不难理解了。

  在夫权弥漫的封建社会,女人自由择夫、离婚或再嫁都是件极其艰难的事,尤其是离婚根本不能自己做主,可谓是“离婚难,难于上青天”。究其原因,是古代人近乎变态的贞操观,他们觉得贞节不只是单纯的不**,还包括不改嫁,以及丧偶情况下的坚持守寡等等。当时的女性别说提出离婚,就是产生这种想法都是相当可耻的,这种苛刻近乎于变态。而男人却可以随时提出离婚,以所谓的“休妻”方式抛妻不顾,另择新偶。

  而前朝时期确实颠覆了很多以往的观念与做法,比如先前的女人以瘦弱为美,前朝的女人就以丰盈为美;先前的后妃都住宫里,前朝的后妃却能在宫外自建府第;先前的官员不敢对本朝皇帝有丝毫严厉语言评价,前朝除了大臣可对本朝皇帝公开说三道四外,像白居易这样的文学泰斗还敢为皇帝编爱情故事。

  在前朝,律法规定年轻人在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、私订终身,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,只要二人情投意合,法律会给与绝对的支持,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才算违律。

  对离婚有三种规定:第一、协议离婚。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“和离”:“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,不坐。”第二、促裁离婚。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,即所谓“出妻”。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:不顾父母、无子、淫、妒、恶疾、哆言、窃盗。前朝律法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,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,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,不必经官判断,只要作成文书,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,即可解除婚姻关系。但同时,前朝律法又承袭古代对妇女“三不去”的定则,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,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,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。意思就是有“三不去”中任何一条,虽犯“七出”,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。第三、强制离婚。夫妻凡发现有“义绝”和“违律结婚”者,必须强制离婚。“义绝”包括夫对妻族、妻对夫族的殴杀罪、奸杀罪和谋害罪。经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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